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调整水价应当听证。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