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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号)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8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7月30日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乡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城乡供水用水安全。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城乡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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