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都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建设往往伴随着违法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着眼于提高行政效率,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可确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查处,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建筑物的,依照《
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开发园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占地建设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建设依法应当拆除建筑物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开发园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森林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联动执法,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正在查处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项目单位违法用地情况函告供水、供电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函请相关机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停止违法用地项目的供水、供电,停止发放贷款等,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