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宁政发(2008)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坚持依法、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发展思路,以解放思想、树立先进发展理念为导向,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切实转变粗放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建立并完善土地违法预防查处机制,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通过建立预防查处机制,实现辖区内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达到100%,制止率达到98%以上,其中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制止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结案率达到95%的目标。
二、实行耕地保护分级问责,全面落实政府土地问责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管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凡一个年度内某一行政区域、派出机构管辖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该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合理分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