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丽江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级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二)严肃普查纪律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及时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