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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字〔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原则上以2007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766元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2766元的,可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以本企业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不应低于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建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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