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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四、全面落实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各项要求

  要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10项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认真落实卫生部《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禁止接受母乳代用品厂商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严禁各类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和各类推销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督导考核

  各地要根据孕产期保健工作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评估标准,组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对孕产期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对照孕妇学校标准,定期组织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我厅也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暗防,将孕妇学校各项工作考核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山东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标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标准

  一、人员配备
  1、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师,2-3名兼职教师。
  2、专、兼职教师均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专业5年以上,省、市级专业培训合格。
  二、设施设备
  1、有固定、单独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的教室;
  2、教室整体布置温馨、舒适、采光好,教室门口有醒目的 “孕妇学校”标识;
  3、教室内有电视机、VCD或DVD、讲台、10把以上座椅、饮水机、展示橱等;
  4、教室内有空调或电风扇,有通风设施,保证适度的室温及良好的室内空气;
  5、有孕妇咨询服务电话或网上咨询服务。
  三、宣传阵地
  1、教室内墙壁及医疗保健机构内其他宣传场所应悬挂孕产期保健科普常识;国际母乳喂养双十条规定;体现对孕产妇人文关爱的口号及友情提示;母乳喂养的好处等。
  教室内墙壁及医疗保健机构内其他宣传场所禁止悬挂与母乳替代品有关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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