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高中择校费: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八十三中、交大附中等8 所中学每生3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择校费可在开学入校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
(3)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借读费。
(4)事业办及其他单位办学校面向社会招收的计划内学生,除收取学费外,还可以收取借读费,招收的择校生收取规定的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借读费。
(5)择校生要求退、转学的,经学校同意,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
(6)计算机培训费:凡符合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费发[2002]19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开设信息技术课条件的学校经收费资格审核部门批准并办证后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7)有关收费文件参见(陕价费发[2003]83号)、(市价费发[2003]148号)、(市物发[2006]209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市物发[2007]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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