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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实施意见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百亿工程”入选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在上报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新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列入“百亿工程”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六)实行企业上台阶奖励。自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专项奖励资金”,对列入“百亿工程”的企业,以其2007年销售收入为基数,每跨越1个1亿元台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上台阶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部署、协调“百亿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帮助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技术、资源、人才和市场。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扶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条件。组织“百亿工程”相关企业到发达地区定向招商。

  (三)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搭建平台,加快引进在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参与“百亿工程”企业的改造重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激活机制。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百亿工程”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手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早日见效。同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企业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百亿工程”企业动态监测系统;积极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定向招商;举办发展论坛,建立重点企业发展专家库,组织有关机构为企业提供诊断、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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