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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实施意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企业投入。“百亿工程”入选企业申报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优先核准或备案,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生物创新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前期工作补助。“百亿工程”入选企业,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大额贷款需求,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主办银行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百亿工程”相关企业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直接融资,对进入辅导培育期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等方式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采取境内外引资的方式,加强与国际、国内战略投资者的合作。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并优先保障“百亿工程”入选企业项目用地。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县(区)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百亿工程”入选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各县(区)难以保证指标的,可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对企业依法提出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审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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