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招商引资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加大对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推进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探索和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扎扎实实建立和完善好“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行动”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四)坚持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调研工作机制。定期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级领导,反馈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及企业。
(五)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全面完成市政府的当年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指标的各区县政府、部门、省属机关企业、市直属企业,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界社会团体、个人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认证工作机制。外来投资企业经报市引资委认定并办理认证手续后,其招聘的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六、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一)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省级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按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要清理和废止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清理和废止强化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文件、规定,特别是前置审批条款,尤其要清理依托部门行政职能实行的垄断性经营和强制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乱罚款、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市政府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凡是在我市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均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各职能部门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外,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信用意识,慎承诺,重落实,出台的文件、规定必须确保贯彻,承诺的服务必须兑现,增强诚信度。
(四)切实改善市场环境。县区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教育项目地群众增强全民法制意识,自觉知法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威逼恐吓等不法行为,确保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