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企业进入市、县(区)划定的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1.固定资产投入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总额供给;2.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5.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6.对不适宜进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按“一事一议”方式优惠供地。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2.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产业进行扶持,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投资市政府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和补助、贴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扶持1-5年。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推介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对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市内外单位和中介机构、个人给予奖励。
(三)贴息。投资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教育、卫生、高科技等产业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80%-100%或积极帮助向省申报争取贴息。
(四)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三年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免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