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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列入重点项目挂牌保护范围。

  2.重点挂牌保护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办负责。

  3.市招商引资办提出外来投资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委挂牌。

  (十四)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对否决的项目实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制。

  1.本条所指项目否决上报备案是指市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办理审批过程中,对项目予以否决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上报备案。

  2.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内容

  (1)受理单位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

  (2)项目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受理时间;

  (3)被否决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否决项目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受理单位对否决的项目应及时准确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4.责任追究

  因受理单位及承办人不履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按照《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用地按以下办法供给。

  1.投资能源、水利、教育、城镇公共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下限收取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占用林地的费用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以发电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70%收取。

  2.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加工建设用地,按更加优惠价格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供地价格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供给。

  3.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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