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土资源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且各种资料完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相关手续。
(七)项目涉及工商注册前置许可的,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单位须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前置许可手续。
(八)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资料完备的,均须在收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审批程序的建筑工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下达《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经审核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在完成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项目涉及供水、供电、交通、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者新办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可自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方式。只要投资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2.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属省外施工企业,须到省建设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并到市建设局备案,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但质量、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可自主承建,但是该办理的相关手续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3.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通用的计价办法编制。
(十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下限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十三)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运营,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挂牌保护。
1.挂牌保护范围
(1)年销售5000万元人民币、利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2)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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