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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切实促进投资,实现丽江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促进投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扶持、管理、协调服务机制及激励措施。

  (一)推行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制。市县(区)招商办(局)为市外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全程办理投资申报手续。

  (二)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

  (三)实行招商委定期会议制,及时解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由市招商办牵头组织定期召开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会议,集中解决在招商引资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投资商排忧解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申请或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分别在市规委主任会议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五)投资项目涉及环境评估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环境评价或审核受理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业主与受委托单位商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环保部门在正式收到《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收齐相关环评材料后,按法定程序规定时限,作出项目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即:《环境影响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包括项目实地调查阶段和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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