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8年起多方筹集资金,按不低于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后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税收增长幅度,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各区(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各级专项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贴息和补助、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人才培训等。
(十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对民族自治地方新办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物制药、花卉园艺、绿色食品、林竹丝麻、生物质能等5个重点领域内的鼓励类产品生产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产品目录见《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实行3年的试生产期扶持,试生产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试生产期满后,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七)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市、区(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联席会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银企授信活动。
(十八)大力支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操作、稳步发展”的原则,加快面向非公、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和民间资本依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出资建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对非公、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现有的担保公司依法吸纳民间资金,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对非公、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比重,扩大担保对象和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融资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等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多渠道为非公、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市、区(县)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
(十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推动非公、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50万元以上奖励。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回报高、风险大、市场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