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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

  (二)冶金行业:包括钢铁行业和有色金属行业,淘汰重点是低水平的小高炉、小炼钢、低档次轧机。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化铁炼钢、热烧结矿、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含镍铬生铁高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等落后工艺及装备。关停淘汰倒焰窑耐火材料生产线,节能、环保或质量不达标的耐火材料生产线;2008年年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槽。
  (三)轻工行业:重点抓好造纸、皮革和日用陶瓷等行业的淘汰落后工作。严格限制麦草浆生产总量,不再新建草浆项目;关闭和淘汰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严格限制年生产能力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禁止在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地、经济渔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新建制革项目。淘汰冲击式制钉机。淘汰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商品零售塑料购物袋。逐步淘汰耗能高、附加值低、资源浪费大的普瓷、低档炻器、粗瓷等瓷质杯类、咖啡具、餐茶具以及耗能高的高温装饰材料。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重点抓好农药、电石等2类产品淘汰落后和市场准入工作。农药:控制和压缩高毒品种产量,加快淘汰进程;增加除草剂、杀菌剂的品种和产量,继续优化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的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安全、经济、低污染和使用方便的新品种农药及生物农药。电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石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严格控制电石生产装置的新建项目(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要在25000KVA以上);停产改造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淘汰5000KVA以下(1万吨/年及以下)的电石炉和开放式电石炉;2010年年底前依法淘汰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上至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五)煤炭行业:2008年年底前,关闭淘汰生产能力低于9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淘汰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巷道采煤方法等落后设备和工艺。2008年年底前淘汰木支护,2009年年底前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六)电力行业:“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山东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十一五”期间,强制淘汰S7、SL7及以下高耗能变压器,限制新上应用S9、SC9变压器,推广应用S11、SC10型节能变压器。根据《全市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工作实施方案》,2008-2010年,每年分别淘汰1600台、2500台和900台S7、SL7及以下高耗能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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