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及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对风景区内的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风景区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装运垃圾、砂石等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物体撒落。进出建筑工地的车辆应当设置轮胎除泥装置,不得带泥上路。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
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住宿、餐饮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三十条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进山码头、风景区内发布相关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景区安全及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噪声,违法倾倒固体废弃物;
(二)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三)擅自在佛教放生池塘捕捞水生动物;
(四)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五)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在核心景区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畜家禽;
(六)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兜售商品;
(八)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九)假冒僧尼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募化活动;
(十)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