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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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