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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封顶线统一为12000元。

  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由一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至二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取消二级医院起付线。

  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住院实行零起付。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特困残疾人住院免收住院押金。

  第二十九条 补偿标准

  基金补偿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即一级医院补偿进入合作医疗范围总费用的55%,二级医院45%,三级医院35%。外出人员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报销,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实行积分制。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记100分,未享受合作医疗共济帐户补助的家庭,每年加100分。当积分累计达到300分以上(含300分)的家庭,其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积分累计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时提高5%。积分采取连续计算方式,间断后不能累积。封顶线不变。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保底制。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率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三十三条 国产心脏瓣膜费、国产人工关节、国产人工晶体费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给予核销。市、区合管办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二)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外地二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医药费用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到区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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