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约选房顺序:按照丈量评估得分的高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得分相同的,抽签确定签约的先后顺序。
(六)丈量评估评分办法:
1、凡在通知丈量评估之日起,第一天丈量评估的得分50分,以后每推迟一天丈量评估的扣5分/天,没有零分界限。
2、为确保丈量评估的公开、公平,对丈量评估实行申报制度,即拟丈量的被征迁人可直接向征迁人或征迁工作人员申报登记丈量评估,申报日期即视为丈量日期并确定其丈量得分。如虽有申报登记,但在征迁工作人员入户丈量评估时拒绝丈量评估的,则申报日期无效,以实际丈量日期确定其丈量得分。
(七)物业管理费: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补贴,第一年100%补贴,之后逐年按10%递减,期限十年。
(八)安置房一、二层设计为储藏间及物业管理等用房,安置给被征迁人及作为村集体管理用房使用。所安置的储藏间应当先以旧房建筑面积相折抵,折抵后剩余的旧房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套房,储藏间安置价为600元/㎡。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旧房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二)签约奖励:凡在征迁人通知签约之日起第一天签约的,按旧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第二天签约的奖励50元/㎡;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对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及交房的,每户给予补贴燃气管道立户费3000元。
(四)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未按时丈量、签约的,一概不予奖励。
(五)被征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交房,未按时交房的,取消全部奖励,且不予享受超面积部分的价格优惠,增加安置的面积一律按“超过建筑占地面积30%部分的单价”计取。
第十三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被征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经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
第十四条 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的行为
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不得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设立或变更租赁房屋关系4、续建在建工程;5、新开办工商企业;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拆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旧房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6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第十七条 产权证件
(一)被征迁房屋的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并交相关部门注销。
(二)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安置部分的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被征迁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办证税费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