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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区兴化医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三)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四)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物按建筑面积30-7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其占用的土地按70元/㎡补偿。
  (五)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空地(含滴水地),按70元/㎡补偿。
  (六)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按时签约并搬迁的,可按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材料费补贴,但不予安置。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元/次,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元/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方式: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二)临时过渡期限:自旧房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暂定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套房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按双倍标准支付。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移机费: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条 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的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且无纠纷的被征迁房屋。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领取征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200元/㎡。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房的位置:选择套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高层建筑配置电梯,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安装木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厨房卫生间各配一水龙头,客厅、房屋各配一灯、一开关。安置房自来水、用电原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由征迁人予以重新办理立户手续,但水电增容部分的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办理立户手续及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
  (三)选房规则:根据“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选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即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应最接近于旧房总建筑面积。对按时丈量评估及签约的,在选房时,其安置房超面积部分的面积可以在旧房建筑占地面积的30%以内(最多不超过30㎡)。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 ㎡(含30㎡)的,不予安置,只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计价标准(单位:元/㎡):

套房所

在层次

与旧房建筑面积

相等的部分

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

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5%以内

超过建筑占地面积

15%-30%以内

1-6层

600

780

880

7层

650

830

930

7层以上

各档价格均以第七层为基数,每层递增25元/㎡。

备注

个别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超面积部分大于建筑占地面积30%的,则超过建筑占地面积30%部分的价格为:1-6层单价2500元/㎡,自第七层起,以第六层为基数,每层递增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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