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四)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物按建筑面积30-7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其占用的土地按70元/㎡补偿。
(五)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空地(含滴水地),按70元/㎡补偿。
(六)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按时签约并搬迁的,可按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材料费补贴,但不予安置。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元/次,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元/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方式: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二)临时过渡期限:自旧房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暂定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套房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按双倍标准支付。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移机费: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条 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的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且无纠纷的被征迁房屋。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领取征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200元/㎡。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房的位置:选择套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高层建筑配置电梯,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安装木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厨房卫生间各配一水龙头,客厅、房屋各配一灯、一开关。安置房自来水、用电原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由征迁人予以重新办理立户手续,但水电增容部分的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办理立户手续及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
(三)选房规则:根据“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选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即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应最接近于旧房总建筑面积。对按时丈量评估及签约的,在选房时,其安置房超面积部分的面积可以在旧房建筑占地面积的30%以内(最多不超过30㎡)。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 ㎡(含30㎡)的,不予安置,只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计价标准(单位:元/㎡):
套房所
在层次
| 与旧房建筑面积
相等的部分
| 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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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5%以内
| 超过建筑占地面积
15%-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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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层
| 600
| 780
|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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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层
| 650
| 830
|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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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层以上
| 各档价格均以第七层为基数,每层递增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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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个别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超面积部分大于建筑占地面积30%的,则超过建筑占地面积30%部分的价格为:1-6层单价2500元/㎡,自第七层起,以第六层为基数,每层递增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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