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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区兴化医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区兴化医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08〕131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城厢区兴化医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24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城厢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城厢区兴化医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城厢区兴化医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兴化医院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兴化医院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
  征地拆迁范围东至荔涵大道,西至民房,南至民房,北至泗华安置区,拆迁35户,拆迁建筑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06]335号文批准的征地范围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城厢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征迁人。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迁人。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被拆迁人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应以户为单位(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土地房屋权属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的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再单独分户。
  第五条 补偿项目
  (一)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助金、其他补助费。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莆田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莆政[2001]综13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6] 2号)规定的标准(见附件1、2)执行。
  (二)房屋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重置价标准为(元/㎡):

结构

等级

重置价

结构

等级

重置价

框架

一等

600

石混

一等

500

二等

540

二等

450

三等

420

砖混

一等

500

砖土

土木

一等

420

二等

450

二等

380

三等

380

三等

330

备注

1、房屋等级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2、凡被拆迁房屋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3、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及房屋耐用年限按附件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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