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项目贷款、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安排、宣传发动(2008年8月中旬)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审计局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组成石家庄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工作。
2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公积金中心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边查边改(2008年8月下旬)
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第三阶段迎接检查、推进整改(2008年9月-10月)
积极配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积极进行整改。10月15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