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通知
(石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三年大变样”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科学方法指导污染防治,严格依照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督科学评估体系和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采取超常措施,综合整治,重点突破,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市空间布局、供热格局的大变化,努力实现省会空气质量根本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形成我市环境监测、监控的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到2010年,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要求,优良天数达到310天。
三、工作步骤
参照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做法,积极开展与中国环科院的科研合作,充分利用中国环科院的顶级专家、先进理念、一流设备和一流技术,为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服务。依据不同时期大气污染的特点,用科学的方法,分阶段、分层次地制定出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
(一)资料搜集与模型测试(2008年8-9月)
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基础性资料数据,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近三年气象逐时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最新的污染源普查结果;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最新的电子地图和卫星遥感解译结果;市建设局负责提供最新的建筑施工工地(包括拆迁)分布情况;市交管局负责提供机动车基本情况;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我市涉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