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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同等面积进行局部置换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同等面积进行局部置换的批复
(莆政土〔2008〕137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同等面积进行局部置换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地块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荔城路北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同等面积进行局部置换,置换用地面积为545.98平方米(具体位置见宗地图)(略)。
  二、上述两个单位置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应严格按原签订《出让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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