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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为依法管理河道采砂(包括采铁、取土等,下同)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市河道较多,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河道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加之缺乏统一采砂规划,河道内滥采乱挖、乱堆乱弃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必须加强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建立和规范河道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内容具体、形式多样、事例生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划分事权,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滹沱河为主要行洪河道,其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许可,按照《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审批。其它河道为一般行洪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砂许可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过程中,特别是对边界河道,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于管理、协商解决的原则,充分征求相关县(市)、区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河道管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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