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扣缴义务人工作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保险监管部门或扣缴义务人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地税 字 第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减免税规定, (单位或个人)已在我局办理 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共免征(减征) (辆艘)车船,免征(减征)金额为 元。减免批准字号为: 具体车船明细如下:
项目
序号
| 车船
牌照号
| 车船
类别
| 减免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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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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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备查联(保险公司存)
第二联:收据联(免税单位存)
第一联:存根联(地税机关存)
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