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1)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保险公司留存联)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附件3)。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附件4)、《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电子资料)(附件5)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税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