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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各级团组织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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