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一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项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五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将受理证明材料送交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八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九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十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九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房屋测绘成果;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发生转移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