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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五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房屋预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八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九条 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八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暂缓办理。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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