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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房〔2008〕266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包括界址点)、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簿按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发生变化,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相应调整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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