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长房政发〔2008〕113号)
局属相关单位、五区房产局、长沙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估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3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管理
依法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局属相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切实抓好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各项工作,共同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让老百姓“放心、称心、满意”。
租赁管理处负责对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工作督查;负责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登记备案年检工作;
五区房产局负责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登记备案的审查工作;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保障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网上签约及诚信体系的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房产综合执法队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管,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管理
1、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或新下设的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当有4名(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并接受市房产局组织的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度备案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