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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普法宣传加强依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普法宣传加强依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并统法字[2007]54号 2007年11月29日)


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统计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艰巨。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深入贯彻《统计法》,推进统计工作的法制化,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依法统计、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特要求如下:

  一、要在统计报表明显部位印制《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字样进行宣传。

  二、实行年报会签到制度。对参加年报会的单位实现签到登记制度,年报签到表要妥善保存两年,作为报表单位领取报表的依据,为统计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三、印制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表。要按专业印制报表报送至最基层接收报表单位的时间表,并发给报表单位。增加报表单位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

  四、以法律手段催领催报统计报表。从2008年1月份起,对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一律使用《统计报表催报单》,实行依法统计。经核实确实有困难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报表的单位,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用电话将数据先行如实上报,随后在上报期后3日内报送原始报表。要将《统计报表催报单》存根和送达回执按照案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为统计执法提供依据。

  五、要利用年报会结合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做好统计普法工作。将市局印制的《统计普法宣传资料》随统计年报下发报表单位,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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