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针对服务业单位及个体户涉及面广,变化快的特点,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定期开展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为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奠定基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后,应及时向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并协助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
四、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同时,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对服务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下级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局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评价考核服务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认定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五、强化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措施
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业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
统计法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