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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做好节能产品申报工作。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抓紧收集本市节能产品信息,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我市节能产品情况,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同时,要建立全市节能项目库,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时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节能项目,跟踪节能重点项目进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3.加强节能培训。市、县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本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三、强化责任,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建立政府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推进新型工业化目标考核内容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经委根据省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抓好节能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郴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并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

  (三)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项目的倾斜力度。各县(市、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标准、规避节能评估审查、进行违规审批和核准立项行为;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节能监管职能和监管不力、对节能降耗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具体、弄虚作假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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