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促进节能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
1.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按照省经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湘经环资〔2008〕147号)要求,实施《用能单位能源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格认可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推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十一五”期间,督促“国千家”、“省百家”在郴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年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起稳定的能源计量和统计队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继续做好GDP能耗指标的公报制度。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并建立相应的审批项目问责制。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严格执行节能标准体系。市质监局会同市经委、市建设局等部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的节能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4.加大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督促检查。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及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执法。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添置检测设备,使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能够依照国家的能源利用监测法规,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购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所需经费财政给予支持。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经委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加快建立节能监察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尽快形成全市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两套体系。
(五)推进重点行业、高耗能企业和社会节能
1.突出抓好有色金属、化工、电力、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湖南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我市所辖9家企业的节能工作,湖南省“三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我市所辖20家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已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执行,落实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