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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经委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五日

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0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结合企业灾后重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市实现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1%,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5%,即2010年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7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37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4.6%;2010年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3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48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5.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2008年,我市单位GDP能耗下降5%,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

  二、主要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办法;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郴州出口加工区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对铁合金、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市经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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