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郴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8〕11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郴政办函〔2006〕102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郴3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6家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分别按国家和省要求考核),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县(市、区)经济局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函〔2006〕102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工作办公室 和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