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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面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做好重点流域内冶炼、采选、造纸、水泥等行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重点流域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超过容量总量指标的区域,实施“流域限批”。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可退二进三或转产。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全市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以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为重点,消除水污染威胁

  对郴江河、东河、西河、延寿河、甘溪河、耒水便江和东江水库等重点流域开展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采取集中选矿,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北湖区新田岭矿区、汝城县小垣矿区、苏仙区柿竹园矿及玛瑙山矿周边地区有色金属采选污染,恢复有色采选集中地区的生态环境。实现东河及西河流域、甘溪河流域水质明显好转,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责任考核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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