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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四)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郴州建立的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资金从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五)加强科技园区孵化功能建设。引导和支持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 依托项目立园、科技强园,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成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创业

  (一)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到本市辖区内创业的,所辖县(市、区)或园区提供创业场所、住所。各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鼓励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进入管理费用,奖励给在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申报和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科技成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经依法评估作价后,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五)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的,本市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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