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主持和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颁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资助。对政府依法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由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资助。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四)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尤其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性壁垒的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建立市、县(市、区)领导联系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制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支持2万元。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给予减免优惠。
五、加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一)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鼓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产业,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开展面向产业的关键技术、瓶颈技术研究。
(二)鼓励本市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难题,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征集合作方,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认定后,由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集团(研发)总部,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创办研发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开展专题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市科技计划实行择优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