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税收激励措施
加大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确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予以政府采购。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10%的,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优先取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分值比重应当占5%以上。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认定,政府进行首购。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优先予以安排。
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一定资助,对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对涉及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诉讼及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