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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郴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郴州的决定》(郴发〔2006〕5号)、《关于印发<郴州市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郴政发〔2006〕12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达到2%以上,2020年达到2.5%以上,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郴州的要求相适应。申报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高于5%以上的,优先予以支持。积极通过科技招商等方式引进科技战略投资。鼓励、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自发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行投资。鼓励市内外组织、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学奖励资金,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普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十一五”期间科技三项经费投入要大幅增加,确保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郴州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重大专项、重点领域项目的实施。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从2008年起设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县(区)产业引导资金应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引导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改委、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经费安排时,应当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力争“十一五”期间,成立郴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财政性资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开展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对政府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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