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市质监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市质监局应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每年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奖惩
对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渎职、失职导致损害事故发生或产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