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县市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事故级别确定为Ⅰ、Ⅱ级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市、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市或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