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非农企业积极参与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对推广农垦国有莲湖农场蔬菜生产外销模式,新建集中连片,有出口外销合同或销售订单,种植标准化,产品检测达到外销产品标准的出口外销设施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00元。
  (七)购置卷帘机、热风炉、微耕机等设施农业专用设备的,纳入自治区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四、鼓励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八)对设施农业发展规模大,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产业化经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非农企业,达到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纳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范围;达到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
  (九)对建立蔬菜、果品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订单面积达到1000亩;蔬菜、果品配送中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订单面积达到1000亩,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2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十)对新建设施农产品冷链储运体系的企业和流通组织,给予财政贴息或补助。具体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名牌创建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中小企业开展ISO9000认证的,每个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开展GMP、HACCP、ISO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补助资金2.5万元。
  (十二)对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农民运销大户、经纪人等,纳入自治区相关培训规划,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途径,由所在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培训。
  五、扩大设施农业融资规模
  (十三)各级金融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特点和非农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在符合法律规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设低利率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担保条件,探索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支持的新途径,积极支持非农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
  六、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
  (十四)对从事设施农业经营的非农企业,纳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参保对象,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宁政办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七、加强科技和信息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