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非农企业积极参与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08]132号 2008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引导、鼓励、支持非农企业积极参与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建设,用先进的工业经营理念和生产模式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形成以工促农、以川带山、山川互联、村企互动的新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建设规划提要(2007年-2011年)》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协调解决设施农业生产用地
(一)鼓励非农企业以承包形式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对非农企业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设施农业园区(基地)的,可优先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各县(区)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通过置换、租赁、转包、股份合作、土地差价补偿等方式,负责协调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或集体土地(包括荒地)集中连片向非农企业流转,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其使用期限一般不低于8年。第1年的土地租赁费可由所在地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加强设施农业园区基础建设
(三)对非农企业在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新建连片1000亩以上设施农业园区(基地)的,所在地县(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负责硬化园区内骨干道路,并根据用水量合理配置水资源。供电部门负责配置和建设骨干道路电力设施,骨干道路以下部分由用户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园区(基地)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鼓励建设设施农业生产基地
(四)对非农企业新建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并纳入自治区财政设施农业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享受自治区相关补助政策(日光温室每亩补助3000元,大中型拱棚每亩补助1000元,小型拱棚每亩补助200元);对没有纳入自治区财政设施农业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由所在地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五)对在原州、隆德、彭阳3县(区)新建育苗中心的非农企业,每亩苗圃补助2.5万元;在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西吉5县(区)建设育苗中心的,纳入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宁夏中部干旱带扶贫和环境改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