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由市应急办牵头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队伍、信息、物资联动。建立部门单位间的协调机制,要按照部门职能和各类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处置职责,形成各部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应急管理格局,建立形势分析机制、工作交流机制、信息会商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机制等应急机制,定期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应急办要加强同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沟通衔接,协调安全生产和校园安全监管。中央、省属驻岳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十二)加强应急评估和趋势分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每年1月中旬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分析报告、本年度突发公共事件趋势分析材料和处置对策。要加强应急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别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进行归口统计。
(十三)做好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应急办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年终进行自评,并及时将自评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三、关于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市应急办要切实做好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